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审计之窗>审计论坛
《政府投资条例》要义浅析
信息来源:监利县审计局 | 发布时间:2019-05-20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有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政府投资迈向法治建设轨道,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作为对政府投资负有监督职责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该准确解读和把握《条例》要义,用来指导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际。

一、《条例》为政府投资审计提供了更加权威的执法依据。长期以来,对政府投资领域的审计监督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新时代新常态形势下对政府投资审计提出的新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政府投资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的监督职责提供了更加权威有力的执法依据。

二、《条例》为政府投资审计提供了更加科学、具体的定性、评价依据。过去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不够健全,各地开展投资审计的范围、方式、管理办法及评价依据不尽统一。《条例》从政府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决策、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政府投资管理全过程作出了具体规范和制度设计,既明确了“有所为”的责任,又规定了“有所不为”的边界,更划出了“不能为”的红线,为政府投资审计提供了更加科学、具体的定性与评价依据。

三、《条例》为政府投资审计明确了职责范围与权力边界。一是明确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的是投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作为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间节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如按照地方性规定在工程审计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便超出了审计的权力边界,有越位越权之嫌。

四、《条例》为政府投资审计明确了对政府投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方式,强化了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列举了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细化了对于违反规定实施政府投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处罚方式。既明确了审批机关、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又规定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等处理方式,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出表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具有的刚性约束力,强化了对政府投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程频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