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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管理问题及对策
信息来源:荆州市审计局 | 发布时间:2023-08-14

光伏扶贫电站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中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贫困户脱贫增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笔者结合近年来审计实践,浅谈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经营风险隐患大。有的基层政府以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名义负债建设光伏扶贫电站,户贷企用贷款到期后未按合同如期还款,违规展期且贴息;展期结束后,违规转为企贷企用或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商业贷款,借新贷还旧债,展期无限制,持续向农户转嫁贷款风险;银行从贷款逾期人账户自动扣收本息,严重损害贷款人利益,引起投诉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运营公司与政府之间因贷款产生矛盾,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为由,拒不执行发电收益分配方案,故意拖欠公岗工资。

(二)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户利益受损。收益应分未分。在县级层面,运营公司占用光伏发电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在乡镇层面,扣减农户光伏电站土地流转费留存村集体账户;政府未按光伏发电收入按月到账实际及时分配光伏收益,拨付机制不健全;乡镇光伏公岗考核不规范,将考核扣减工资留存镇财务所,个别村公岗考核标准混乱、考核不及时,公岗考核与兑现工资不关联。

(三)挪用户贷企用还款资金对外拆借,违规获取财政贴息。运营公司完成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后,未归还结余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平台拆借,且违规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

(四)加重脱贫户负担,联农带农效益不佳。扶贫小额信贷转商贷致使农户负担加重。政府未对该商业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农户仅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商贷协议,贷款额度成倍增加,贷款利率增幅较大,新商贷人员中包含大量扶贫小额信贷转贷人员及脱贫户;转贷前后,均存在大量户贷企用人员未安排公益岗位情况。

(五)资产无法确权,村级集体收益难以落实。以村级或联村名义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未确权到村,实际属于当地政府资产,交由平台公司管理运营,计提资产折旧。县级政府将村级资产统一管理、统筹分配收益,统一核定全县光伏公益岗位工资支出以及全县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村集体收益自主权和支配权难以落实。

二、产生的原因

(一)光伏政策变更。从初期鼓励众筹融资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到2018年3月,重新确定光伏扶贫电站是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从初期依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贫困程度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等,在国家分配到省一级总计划指标内进行建设,到后期依据指标建设;从初期省政府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实行差异化的奖补政策,到实际奖补资金到位不足,政府需自筹资金还贷,诸多因素导致前期电站建设规模过大,后期还款压力骤增。

(二)政府决策不当。有的县级政府在明知光伏政策已变更且承诺还款情况下,仍消极还贷。在专项资金上,未将收到的光伏扶贫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在统筹整合资金上,未安排或未执行统筹资金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方案中对光伏分产业的投入,致使贷款到期后,违规展期并借新还旧,对不合规的小额信贷贴息。

(三)政府监管不力。有的县级政府对户贷企用负债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疏于监管,未督促运营公司及时偿还结余资金,未及时停发小额信贷贴息,也未发现运营公司私自将资金拆借给其他平台公司;对下辖乡镇扣留农户的光伏扶贫电站土地流转费交于村集体的事实,不管不顾;对多次通报部分乡镇光伏公益岗位考核不规范问题督办整改不力,不能按期兑现公岗工资问题屡犯不改。

(四)联农机制不健全。有的县级政府对贫困户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小额信贷借款人员以劳务代替分红,安排参与公益岗位进行利益联结,未进行分红,也未考虑因失去劳动能力及外出务工人员无法安排公益岗位的情形,联农带农效益发挥有待提高;运营公司留存光伏发电收益未完全分配,用于资金拆借,违反收益全额分配的规定。

三、解决的建议

一是落实政府投入主体责任。县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光伏扶贫项目问题,尽快统筹组织资金偿还光伏扶贫项目贷款。分步骤先有效处置所有户贷企用贷款尽快退出,及时斩断企业与农户的债权关系,再逐步解决企贷企用贷款,最后组织资金归还运营公司占用的光伏电站发电收益,还利于民。

二是加强各环节收益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及执行的监督管理,责成运营公司收回拆借款、退回贴息资金,及时支付拖欠公益岗位工资,留存收益重新全额用于合规支出,对运营公司财务、尤其是平台资金拆借监管要实。加强对乡镇、村土地流转费和公益岗位工资发放进度及考核情况的监管,杜绝考核无标准、不执行标准、拖延、拖欠及扣留公益岗位工资等问题。

三是提高联农带农富农效益。科学编制年初光伏收益分配计划,完善公益岗位设置,对光伏贷款未偿还期间,以光伏公岗或其他方式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将光伏收益全部分配。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计划性、真实性、效益性。(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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