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新的教育法规政策密集出台,我省民办教育学校数量、学生规模稳步增长,民办教育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吸引了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补充了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性、个性化的教育需求,走过了一条从“公办教育的补充”到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道路,成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回顾我省民办教育治理,历经鼓励社会力量“拾遗补阙”参与办学、“允许合理回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阶段,正进入分类管理、规范发展、迈进高质量特色发展的新征程。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调研组对荆州市、襄阳市九个县(区)多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场听取了教育部门及学校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审计建议。
一、调研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的两市九个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754所,其中民办学校32所,民办学校占比4.24%;义务教育在校学生规模为55.47万人,其中民办学校在校学生3.61万人(政府购买学位4660个),民办学校在校生占比6.51%;义务教育在校教师规模为3.74万人,其中民办学校教师2500人,民办教师占比6.68%。民办学校占地面积达标11所,达标率35.48%;生均占地面积达标12所,达标率38.7%;生均建筑面积达标10所,达标率32.2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民办义务学校22所,占比70.97%。
调研发现,近年来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取得快速发展,不仅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使公共财政资源能够惠及更多群众,而且通过灵活办学的形式,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为乡村留守儿童提供全天候托管教育、满足一定人群对多样化教育机会的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极大促进了社会公平、服务了民生需要。当前,我国教育已由规模扩张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民办义务教育也由鼓励发展转变为规范发展。与此同时,调研也发现一些地方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中仍存在政策执行不严格、违规招生办学、监管部门职责履行弱化等突出问题,民办教育存在整体发展水平不高,部分民办学校的学校文化、资金投入、育人能力、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较为滞后,在领导体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短板和漏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教育良好生态,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追求营利逐利性较强。
一是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过高。调研发现,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收取由学校自主裁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规定向市教育局履行报备。在这种完全市场化运行的情况下,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存在高价学费现象,有悖于民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二是少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转移办学收益。根据《民促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办学收益因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挪用资金用于放贷、投资、列支高息借款、高额租金等关联交易的方式,违规转移办学收益来达到其逐利目的。有的将办学经费长期无偿借予其相关联的公司和个人周转,未能充分发挥办学资金的效益性,未能有效将资金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的将办学经费用于购买土地、购买股权等,通过商业运作获得相关收益,资金安全性令人堪忧;有的以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提升办学质量为由,向关联方的个人或者公司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来转移办学收益。
(二)违背义务教育办学宗旨。
一是执行“双减”政策力度不够。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政策认识不足、理解不深,为迎合家长和学生心理,片面认为加大作业量,开展补课强化辅导才能满足孩子教育需求,盲目追求升学率来提升教育质量才能扩充生源,“一科多辅”现象屡见不鲜,不同程度增加课辅种类和数量,印发大量各类试卷、复习资料来强化学习训练,严重违反国家“双减”政策要求,导致学生各方压力反增不减。
二是存在有偿招生、掐尖招生。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确保优质生源,以规模求生存谋发展,未能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规范招生行为,扩区域、划片区开展有偿招生,对老师招收学生或优质生的人数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一定的奖励,民办学校这种急功近利、一味扩张、择优招录的行为忽视了教育自身发展规律,严重破坏了招生秩序和教育环境。
(三)办学能力有所欠缺。
一是部分学校办学管理体制不合规。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仅未成立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的监督机构,且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审批机关未委派代表参与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逃避监督刻意回避,所委派的代表都是举办者亲属或者利益关联人,未按照民促法要求来执行。
二是部分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调研发现,六成以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论是生均占地面积还是生均建筑面积,均无法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办学基本条件的不达标,难以满足教育质量和水平的基本需求,阻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优质提升。
(四)职能部门监管不够严格。
一是监管存在空白区域。按照《民促法》的要求,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审批及管理全过程中,教育部门主管民办教育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民办教育工作。调研发现,往往主管部门重视民办教育的准入门槛和年度审核,忽视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办学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引导。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文化、工会等部门管理民办教育时都会发生职能的交叉,监管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联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机制,从而使监管流于表面。
二是风险隐患尚未消除。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于随意,存在较大风险。日常财务管理中仍然存在大额资金转账到个人账户、资金未纳入规定的备案账户管理、学校食堂结余应退未退、白条领款等等问题,导致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三、推进民办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审计建议
(一)规范办学行为。
一是明确收费政策。出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探索实行政府限价、政府指导价或实行备案制、公示制等,在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学校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设立投诉热线、网站、微信公众号、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构建管理闭环。加强执法力量,强化常态化监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充分利用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力量,探索建立民办教育专项审计制度,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对违规办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常态监督。
一是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同时,要积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努力形成减负共识。
二是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严格落实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民办义务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一经发现,取缔其办学资格。
(三)提升办学能力。
一是理顺办学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要健全理事会、董事会制度,理事会、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审批机关要委派代表参与监督管理理事会、董事会,提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
二是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根据《民促法》等政策法规及时制定规范管理、资金扶持、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学生减负等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将民办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强化民办学校组织建设、提升师资力量,规范办学科学运行,提升软件硬件设施,通过创办个性化、特色化优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来提高办学质量,弥补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和短板,推进教育事业可持续性、多元化、优质均衡化发展。
(四)加强风险管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民办义务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应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开展民办义务教育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是严控风险隐患。健全民办学校内控监管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决策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管机制,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财务方面的规范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黄标 陈敦)